3月21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在北京举办了以“推动能源转型,服务绿色发展”为主题的“2023年经济形势与电力发展分析预测会”。会上中电联正式发布了《我国省级电力市场建设情况年度报告》。近年来中国加大对重大电力设备研发的政策扶持,使得电力设备制造业发展速度加快。但是,我国是能源紧缺的国家,我国的每年的发电量依然无法满足日益扩大的市场需求。
18年的耕耘与付出,兴尔泰集团致力于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新产品研发和新技术应用,以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为目的,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探索建立企业循环经济产业链,成为宁夏自治区化工行业循环经济发展的领军企业。遵循“资源化、减量化、再利用”的循环经济理念,兴尔泰集团立足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全产业、全循环、全环保的循环经济产业链,调整产业结构,投资41亿元创建新能源循环经济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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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宁夏兴尔泰兴达能源公司(简称兴尔泰公司)与山东恒力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恒力公司)签订电厂建设的《总承包合同》(EPC交钥匙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恒力公司承担电厂建设全部主要工作,合同内容包括电厂建设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机械设备采购行纪合同、机械设备安装承揽合同、员工技术培训合同,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分包人承建,机械设备安装承揽合同由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分包人承揽,设计、员工技术培训由总包单位恒力公司自己履行。
根据合同约定,厂房建设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安装发电机械设备,安装工作成果经宁夏特检院检测报告合格后,即可调试,调试合格后即可申请甲方(兴尔泰公司)组织成立启动验收委员会和试运指挥部,由启委会组织整套启动168小时满负荷试运,合格后,启委会做出机组移交生产单位的决定,由生产单位代保管,进行6个月的试生产。在履行过程中,土建工程尚未完工,更没有竣工验收,安装承揽单位进场安装施工,安装结束后,总包单位未依法经第三方宁夏特检院检测即行调试,安装单位对此发函称总包单位的此项调试非法。
2017年9月开始开机调试,断断续续调试2年多,机组始终未能冲到整套启动168小时满负荷,当调试接近满负荷时就产生爆管等生产事故。面对机组只能带负荷,不能满负荷,总包单位恒力公司显得力不从心,被迫于2020年1月5日停止调试,彻底离场,涉案工程最终成为烂尾工程。此时,兴尔泰公司投入2.23亿元人民币,担心恒力公司“撂挑子”,只能祈求恒力公司无论哪种办法,赶快把电厂建设成功,尽快投入生产。
由于建设项目是发电厂的特殊性,安装完成后不管是在调试阶段还是在试运阶段(调试合格后的下一道工序),无论土建施工,或设备采购行纪,或设备安装承揽合格与否,只要机组转动必然就会发电,发电量与机组甚至整个项目建设是否合格没有因果关系。两台机组在2年多的调试期间共发电3亿多度,而按照合同约定建成合格后,这期间至少发电30多亿度。
发电厂项目进展到2020年,恒力公司无端诉讼:(1)以各1页纸的一份2019年2月20日机械设备安装承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为据,主张电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2)以各1页纸的2份2019年2月26日 “带负荷”(非合同约定的“满负荷”)“调试合格”(非合同约定的“试运合格”)的《机组整套启动168h带负荷调试合格签证单》为据,主张机组整套启动168h满负荷试运合格!(3)以各5页纸(其中2页空白)的2份2019年2月26日《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为据,主张机组移交,企图制造“工程竣工验收了”、“试运合格了”、“项目移交了”、“也发电3亿多度电了”的假象。
依据合同兴尔泰公司郑重主张:(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是安装承揽工程的,不是土建工程的竣工验收,不能拿设备安装承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来证明土建工程竣工验收!(2)《机组整套启动168h带负荷调试合格签证单》是“调试”阶段的“带负荷”试运的证据,不是合同约定的“试运”阶段的“满负荷”的证据,既不能拿“调试”的证据来证明试运的事实,也不能拿“带负荷”的证据来证明“满负荷”的事实!(3)《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中的“主体施工单位:迪尔集团有限公司”是明显捏造主体,真正的施工单位是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启动验收委员会(空白)、成员(空白)、签名(空白),根本不具备移交行为成立的核心要求,这种拒绝签署意见的空白《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不能成为有效证据!更何况这是机组移交生产(代保管),不是整个项目的移交。
在宁夏高院乔生彪院长的干预下,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5民初26号民事案(一审),宁夏高级人民法院(2021)宁民终643号民事案(二审),采纳恒力公司提供的假证据,在工程未完工、未调试合格、更未开始试运和试生产的情形下,强行判决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移交给甲方。进而判决兴尔泰公司支付恒力公司合同没有约定的2.8亿元“垫资款及利息”!而对兴尔泰公司的证据,无论多么充分与扎实,都被全盘否定,甚至将兴尔泰公司提交的3份《会议纪要》中的1份毁灭,把2份以没有恒力公司签名为由,不予采信!
事实上被法官毁灭的、不予采信的是2019年6月2日和7月19日的两份载有双方当事人签名的《会议纪要》,且双方在庭审时均予以认可。但因该两份《会议纪要》对于本案的判决处理结果具有重大的颠覆性,却被两级法院个别法官故意以没有恒力公司的签名为由不予采信。因一旦采信,原审判决所认定的机组试运合格、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生产的“事实”将站不住脚。
法律专家指出,此为法律适用错误。原审法官既判合同无效,又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这是主审法官心底明白装糊涂的自相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条清楚的规定:
该条适用于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于本案设计合同纠纷、采购行纪合同纠纷、安装承揽合同纠纷、员工培训合同纠纷;该条特指“施工合同无效”,不是安装承揽合同无效。兴尔泰公司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之一的原审该法律适用错误的该条申请理由,在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中却只字不敢提。
该条适用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不适用于承揽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在没有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的事实证据,法官却把安装承揽工程竣工验收的证据拿来,证明土建施工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兴尔泰公司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之一的原审事实认定错误的该条申请理由,法官在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中也是只字不敢提。
第三,该条适用于施工合同无效时,土建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时,“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恒力公司没有请求,法官却替恒力公司。该条规定的是“工程价款”,不是总承包费用。该费用4.46亿元包括设计价款、工程施工价款、采购行纪价款、安装承揽价款、技术培训价款,是一个总的合同价款,整个“工程款”只有0.9亿元,却判出来了5.03亿元(已经支付2.23亿元,法院判决再支付2.23亿元及利息共计了2.8亿元)。更为重要的是恒力公司诉讼请求“垫资款及利息”而非“工程款”。而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如果有垫资款,在转化成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的情形下,也只能依法返还兴尔泰公司得到的财产。兴尔泰公司没有得到现金,恒力公司也没有主张返还现金或没有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法院先入为主为恒力公司作主。此判决结果及于设计款、施工款、采购款、安装款、培训款共计2.8亿元,加上之前支付的2.23人元,显属枉判。
县复工复产工作小组到企业例行检查,发现建设工程没有完工,环保工程没有开始建设,不具备竣工验收与备案条件。就这样一个完全不具备9项行政验收条件,更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半拉子工程,被乔生彪判为“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移交”给甲方。乔生彪的直接把遵守合同的兴尔泰公司近3亿的资产判决给了违约的山东恒力公司,真是无利不起早.
马克思在《资本论》里说了这样一句话:如果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资本就会蠢蠢欲动;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资本就会冒险;如果有百分之一百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一切法律。这就是行为经济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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