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房屋维修基金业主不同意使用的,可以召开全体业主会议,形成业主会议决议,经2/3以上业主签字同意使用维修基金的,业主会议决议应当在社会上公示五天。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什么是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包含了建筑物公共设施专用基金和建筑物维修基金。住房公共设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用资金,用于房屋财产、公共设施、设备的公用部分的更新、改造等工程,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在转让房子的同时,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也会划转给房子的新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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